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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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著力提升審判質效、隊伍素質和司法公信力。許多法院在落實中央政策上不折不扣,在結合實際改革創新上示范引領,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和案例。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督察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報送的經驗材料,總結提煉了首批改革案例?!度嗣穹ㄔ核痉ǜ母锇咐x編(一)》印發后,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學習借鑒,大大加快了改革進度,及時糾正了改革偏差,達到了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推進工作的目的,也向全社會廣泛宣傳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當前,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從夯基壘臺、立柱架梁進入全面落實、綜合配套、深化實踐、提升效能的階段,各地在推進改革過程中也遇到一系列突出問題,特別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配套等問題,影響了改革進程和整體效果。為進一步推動各項改革協同發展,指導各地積極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提升改革整體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圍繞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特別是改革創新審判團隊辦案模式、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司法人員績效考核制度、推進案件多元化解和繁簡分流、做好未入額人員分流安置、推動財物省級統管、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總結提煉了第二批改革案例,經省高院推薦上報的臺州法院推進多元矛盾化解、分類審判、集約化辦理、科技減負、打好繁簡分流“組合拳”的改革創新經驗入選該案例選編。 現將該《案例選編》予以轉發,供各地法院在改革推進中參考。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加大對改革工作的總結,深入發掘改革線索,總結提煉創新經驗,形成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案例,通過省高院研究室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二)
目 錄
【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發揮庭審實質功能 【案例2】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打造“孵化器”式團隊 “以老帶新”形成整體合力 【案例3】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靠地方黨委支持 推動司法人員分流安置 【案例4】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推進綜合配套機制改革 增強審判團隊改革效能 【案例5】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 創新監督管理新模式 【案例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范初任法官遴選 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案例7】上海鐵路運輸人民法院:以創新思維構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配套機制 【案例8】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立足信息化建設新階段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制度 【案例9】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打造多層次監督閉環 確保責任制有序運行 【案例10】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打好改革創新組合拳 實現案件提質增效 【案例1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措并舉托低保高 妥善推進財物省級統管改革 【案例1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深化綜合配套改革 壓茬拓展改革廣度和深度 【案例1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辦案配套機制 繁簡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案例1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規范管理 強化激勵 推進輔助人員隊伍專業化 【案例15】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設院領導辦案團隊 實現領導辦案常態化規范化 【案例16】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構建二審案件速裁機制 促進案件繁簡分流 【案例17】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完善“四類案件”監管制度 做到“放權不放任” 【案例18】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類判”機制 確保法律適用統一 【案例19】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 完善特色訴訟服務機制 【案例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精準化考核法官業績 助推提升辦案質效
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發揮庭審實質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圍、操作規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協同機制,實現證人、鑒定人出庭常態化、規范化,有效提升庭審實質化水平,有力推進了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改革以來,北京一中法院審理的158件故意殺人、傷害致死及重大毒品類一審刑事案件中,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62人次,其中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39人次,出庭作證警察占全部證人、鑒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識,協同推動。該院積極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就證人、鑒定人出庭問題達成共識,建立協同推動機制。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共同會簽《關于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會議紀要》,明確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擊存有爭議的犯罪事實”“偵查筆錄存有爭議需要警察陳述偵查過程”“量刑情節需要警察陳述被告人到案過程及有關情況”“鑒定意見存有爭議需要鑒定人說明鑒定過程和依據”“涉嫌非法證據排除需要訊問警察說明情況”等情形的,關鍵警察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共同明確了關鍵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啟動、協調、流程、保護等一系列程序性規范,為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細化規范,嚴格操作。該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鍵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工作規范》,對審判實踐形成規范指引。首先,細化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和范圍,明確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存有異議及對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的認定標準。第二,明確申請和審核主體。申請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應由控辯雙方按規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審查決定。警察證人、鑒定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決定。第三,明確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簽發《協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協助落實。如果警察證人、鑒定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機關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第四,明確出庭規則,法院、檢察院可在庭審前為出庭作證的關鍵證人、鑒定人提供必要的訴訟指引;庭審中關鍵證人、鑒定人依法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除涉及國家秘密、偵查秘密的,必須如實回答控辯雙方以及合議庭的發問。 三是尊重權利,強化保障。該院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尊重和保護各項合法權利。第一,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一方面對庭審所需的數字化大法庭及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所需的隔離區進行信息化改造,實現音視頻信息的高清采集與實時傳輸。另一方面,為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設置專門的遮擋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專人使用專用通道負責將出庭關鍵證人、鑒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絕關鍵證人、鑒定人與被告人及家屬的接觸可能性。第二,會同公安、檢察部門完善協同保障機制。對證人、鑒定人提出保護申請或檢察院提出保護建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公安機關及時采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四是增強協作,長效運行。為建立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長效機制,提升公檢法三方司法協同的能力和水平,該院與公安、檢察部門共同制定了《關于建立刑事司法機關之間溝通、交流、協調機制的會議紀要》等工作規范,創新了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多項司法協同聯動機制。第一,明確公檢法三機關定期就辦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類型性問題召開座談會或舉辦聯合教育培訓。第二,針對個案中存在的證人、鑒定人出庭或偵查取證問題,法院可以發送司法建議、檢察機關發送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接收、調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辯審三方互評工作機制。制定并發放《法官、檢察官、律師刑事訴訟行為規范化評價表》,對參與具體案件審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開展互評工作,提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等關鍵程序和環節的規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團隊 “以老帶新”形成整體合力
審判團隊建設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關鍵一環。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緊扣基層隊伍實際,創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優秀法官”為指引,在民商事審判領域構建了“孵化器”式審判團隊模式,將培育優秀法官與激發團隊效能有效融合,確保司法責任制扎實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為中心,構建“孵化”團隊。在院庭長行權模式改變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額法官“U型”年齡結構、司法能力不均衡、帶團隊抓管理經驗不足等因素,根據法官審判經驗、業務專長、管理能力等特點,按照人案匹配原則,組建了19個“孵化器”式審判團隊。即由1名資深法官帶領1-2名審判經驗相對較少的法官,與若干法官助理、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審判團隊。通過團隊內常態化、組織化、自覺化的協作配合與業務交流,切實發揮以強帶弱、優勢互補的團隊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發團隊效能。 二是以“平權”“引領”為基點,設計“孵化”規則。團隊內員額法官權責平等,團隊負責人重點發揮在團隊管理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負責協調辦案進度、召集法官會議、組織業務培訓、統籌輔助性工作等,確保團隊整體提質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隨機分案為主”,案件從立案庭直接分到員額法官,搭建公平公開競爭平臺;在結案管理方面,團隊負責人把控結案總量和進度,靈活調度個體“變量”,實現團隊內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團隊作戰優勢;在績效考核方面,以團隊為單位,法官評價與團隊工作完成直接掛鉤,增強法官的團隊使命感、責任感。 三是以機制為保障,激發“孵化”功能。以“人”為本,建立裁判文書互評、重大復雜案件評議、長期未結案件均衡調配機制,通過集體研討、互相評議取長補短、共同進步;以“案”為基,明確團隊內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均由團隊負責人直接負責,實質參與案件的“審、議、決、責”,充分發揮其審判業務過硬的優勢特長;以“權”為準,改變庭長行權方式,監督所有案件程序運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團隊內有實體爭議的問題通過法官會議解決,做到放權不放任;以“表”為鑒,制定案件指標類、團隊事務類和審判管理類三類表格供團隊成員對照實施,團隊負責人定期提醒、檢查,作為考核評價基礎,督促團隊成員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為牽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動團隊“專業化”,通過相對固定的審判資源配置、案由相對接近的案件審理,實現法官“審有所專,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審、精品案件、精品文書,培育專家型法官。第二,實行類案審理“規范化”,通過團隊內部的研討交流,規范文書制作、統一裁判標準、創新工作方法,實現類案的統一審理思路和要點,保障案件質量。第三,促進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過對案件數量和類型在團隊法官之間的合理調配,實行 “總量包干、基數保底、類型兼顧”,系統性提升團隊法官的辦案能力。第四,實施審判事務“集約化”,通過靈活調度人力資源,集約團隊內部送達、保全、證據交換等輔助工作,促進法官專注審判核心事務。 該院團隊組建當月,在人員總量不變、不加班的情況下,19個“孵化器”團隊均超額完成既定結案任務,共審結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個民商事審判團隊結案總數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35.2%,做到了當月組隊、當月下任務、當月見成效。團隊運行三個月來,共審結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個民商事審判團隊結案總數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37.2%。整體上,團隊運行穩健、態勢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釋放,實現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黨委支持 推動司法人員分流安置
加強司法職業保障、釋放改革紅利、穩定干警隊伍是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深入推進的目標要求和重要內容。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在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過程中,充分依靠地方黨委政府支持,積極爭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員,確保法院人心齊、隊伍穩,有效保障了隊伍穩定,激發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兩年以來,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額,增補審判輔助人員105名,審判力量進一步增強,審判質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關”,筑牢隊伍穩定基礎 為確保司法改革平穩推進,該院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創造穩定和諧的改革內外部環境。 一是預先研判,把好人員分析“基礎關”。設立“在線問卷系統”和“全院人員信息庫”兩大電子平臺,對全院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動態,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礎。二是主動介入,筑牢穩定隊伍“責任關”。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實施方案》,建立院長、主管副院長、政治處主任、庭長 “四級穩控責任體系”,開展多層次、遞進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談”,即黨組書記與班子成員必談、主管領導與中層干部必談、支部書記與部門干警必談,談心談話495人次。三是多方協調,夯實改革政策“保障關”。為創造有利于改革推進的外部環境,房山法院主動向區黨委、人大報告改革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指導,主動向區委政法委、區改革辦報告改革進展,溝通反饋信息。在區黨委統籌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溝通協調機制,協調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解決了部分人員分流安置、職級職務晉升、信息化建設及社會服務購買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問題,為推進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穩妥安置未入額人員 該院在人員分流安置等方面積極拓展工作思路,綜合采取入額、轉崗、交流、晉升等方式,細化全員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崗,實現多渠道分流和穩妥過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體需求,打通職業發展通道。針對73名未入額法官主要集中在“啞鈴型”隊伍結構的兩端、年齡差距大、職業發展需求差異大的情況,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轉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決未入額老法官職級待遇問題。對年齡偏大、不適宜從事一線審判工作的老法官,轉入審判管理、訴訟服務、綜合行政部門等崗位,并在晉級晉職中予以優先考慮,先后為16名50歲以上的未入額法官解決了副處級待遇;在區委、區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設立正處級專職工會主席一名,增加了處級領導職數。其次,規劃路徑,健全青年法官“梯隊化”養成機制。針對未入額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規劃成長路徑,設置初級、中級、高級法官助理崗位,制定《法官助理進階培養方案》,根據業績考核和能力測評結果逐級晉升,建立從高級法官助理中遴選入額法官的機制,明確法官養成路徑,穩定法官助理隊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養力度,拓展職業發展空間。一方面,調動內部活力,積極推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改革以來,分別擇優任命 10名中層正職干部,啟動中層副職競爭上崗,選拔了13名中層副職干部,其中11人為綜合部門未入額法官,優化了干部隊伍結構,調動了未入額人員積極性。另一方面,暢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與其他黨政機關、高校雙向交流機制,通過“走出去、引進來”拓寬干部成長平臺。改革以來,一名未入額院領導當選房山區副區長,一名中層干部經市委組織部選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級法院副院長,一名干部先后調任區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轄區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暢通了干部交流培養渠道。 三、全程統籌,推動晉職晉級工作 結合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進展,房山法院暢通區黨委、區人大、區委政法委、區委組織部四條主渠道,積極醞釀、嚴格考察、全程跟進、緊密配合,推動建立常態化、梯次化、規范化的人員晉升機制。近兩年來,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職級職務晉升工作,其中晉升法律職務70人,行政領導職務52人,行政非領導職務24人,正處級7人,副處級26人,正科級38人,副科級6人。 一是整體謀劃,壓茬推進。結合人員隊伍動態情況制定年度晉升工作計劃,建立覆蓋領導與非領導、副科至正處崗位的全方位晉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晉升工作規律的基礎上,形成了梯次推進、循序漸進的晉升工作模式,增強了干警干事創業信心。二是抓住節點,暢通渠道。把握干部晉升的審批流程和環節,抓好關鍵節點,主動積極作為,加強同黨委、人大的工作匯報和溝通交流,特別是在組織部門的醞釀、考察階段做到精準配合,配合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進程,爭取綠色審批通道,形成良性溝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環境,在嚴格遵守干部選任標準和程序的基礎上,實現審批流程提速。三是精準核算,動態管理。干部人事部門認真做好職級職數核算基礎性工作,根據每月的人員變動情況實現職數動態管理,對職數空間進行合理配置并確定晉升額度,在晉升工作安排上兼顧現實需要和長遠發展的雙重需求,避免出現“突擊提拔”和職數用盡的現象,通過精準化的職數管理提升了晉升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推進綜合配套機制改革 增強審判團隊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動以來,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通過強化繁簡分流、推進內設機構改革、探索要素式審判方式改革、嘗試輔助事務外包等綜合配套機制改革,盤活用足現有力量,實現了審判團隊的扁平化管理、常態化運行、科學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釋放團隊潛能的同時,確保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一、以差異管理為指導,推進審判團隊組建運行科學化 一是根據案件難易程度,確定多元化團隊組建模式。在對各業務庭案件數量、難易程度、人員結構進行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以現有部門和人員為基礎,以審判效率和專業為主要考量要素,組建差異化審判團隊40個。其中,在立案庭組建“1+1”的速裁團隊,推動小額訴訟程序“簡案快審”;在刑事審判庭組建“1+2+1”審判團隊、在家事審判庭組建“1+1+1”團隊,促進“類案精審”。同時,組建 “1+1+ ”團隊,將書記員同時編入N個團隊,在簡單輔助性事務上共享書記員資源。在團隊人員配備上,根據辦案時間和數量將法官助理分為高級助理和初級助理,根據員額法官資歷和承辦案件類型,進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契機,弱化審判庭對團隊的影響。通過內設機構改革,將原22個內設機構減至13個,將民一、民二、執一、執二等一些業務類型相近、人員匹配性高、緊密協同性好、存在業績競爭的部門合并。審判庭設置更多地側重流程監管督促,審判團隊的人員由院里統籌調整,審判案件的種類、數量由審判管理部門動態調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為現實。 三是以院庭長辦案為推動,強化審判團隊主體地位。院庭長全部編入審判團隊,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在省高院規定的辦案數量基礎上提高正、副庭長辦案指標,要求庭長個人承辦(而非參審)案件數量達到本庭平均收案數60%,副庭長達到90%。2017年以來,院庭長審結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個性化的業績考評,調動審判團隊成員積極性。將審判團隊作為整體進行績效考核??己宿k法以近三年的辦案數量為基礎設定目標值,綜合考慮團隊人數、審判職務等因素,為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分別設定對應系數。系數設定充分體現差異化,如員額法官辦案系數設定為1,高級助理和初級助理分別為0.6、0.3,在編和聘任制書記員分別為0.2、0.1,兼職內勤的系數減半,服務多個團隊的系數均分,能夠承辦執行實施事項的書記員為0.8。部門上一年度結案數除以部門人員系數總和,再乘以團隊人員系數之和,即為該審判團隊年度結案數量目標值。在此基礎上,綜合考量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標準化落實情況最終確定考核成績。在績效獎金發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況將刑事、傳統民商事、速裁、家事、執行團隊作為一線審判部門,將立案、審判監督、審判綜合部門辦案團隊作為二線審判部門,差異化設定考核滿分值和加減分項,適當拉開檔次,使考核標準向一線團隊傾斜,激發工作熱情。 二、以要素式審判為探索,推進審判團隊辦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煉去冗。針對特定類型案件提煉表格式審判要素。比如針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從房屋情況、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變更解除情況等方面提煉要素43個;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從合同形式、費用給付、裝修裝飾、轉租約定等方面提煉要素24個。讓法官助理通過運用《要素表》,提高庭前準備工作質量,通過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方向。 二是審理過程減負。法官在庭審時對照《要素表》提煉爭議焦點,圍繞要素展開審理,有效節省開庭時間,減輕工作量。此外,通過信息化等方式識別要素填寫,一鍵生成判決書初稿,減輕團隊工作負擔。 三是類案審理加速。加大刑事認罪認罰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審時間10分鐘,平均審限7天,最快僅2天,且沒有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行政簡易案件平均審限19天,與往年同類型案件相比減少72天。此外,結合法官員額制改革,建立相對固定、特色鮮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勞動爭議、金融糾紛等審判團隊,做到類案同審、多案連審。 三、以輔助事務外包為依托,推進審判團隊辦案專業化 一是創新電話送達舉措。率先啟用“電話錄音+公證”送達系統,通過電話告知開庭時間及地點、舉證期限、領取訴訟文書等事項,通話內容全程錄音,自動保存在公證機關存儲平臺,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該系統啟用以來,一次性送達成功率達77%,審判團隊工作量減少30%,送達成本下降55%,讓數據多跑路、法官及當事人少跑腿的目標初步實現。 二是探索訴前約定送達。制定《送達地址約定協議(條款)》模板,通過座談、司法建議等方式,促使金融機構采用該協議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業務開展中進行送達地址訴前約定,解決了大量金融案件“送達難”問題。 三是輔助事項集中辦理。針對案件類型化突出,審判團隊外出調查的對象、內容、路線等相對集中和重合的特點,將輔助性事務實行專門組織、集中辦理,最大限度減少重復勞動,實現“1+1>2”。通過輔助性事務科學分流再集中,調查團隊“一趟車,多辦事”,縮短了總體調查時間,進一步為團隊減負。 四是服務外包擴大應用。在實行電子檔案和電子卷宗的錄入掃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礎上,嘗試將涉及審判執行工作的攝影、錄像、影像留存歸檔,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內部控制建設等事項進行市場化外包,進一步釋放人力資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 創新監督管理新模式
滄州中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積極探索保證審判權獨立運行與審判監督管理權規范行使的有效途徑,推行以“四類”案件為切入點的院庭長事中監督管理新模式,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臺,推行陽光監督。將院庭長對個案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并要求以在工作平臺上公開為前提,不進行公開標注的,不得進行個案監督,承辦法官可以拒絕監督。該院利用多媒體平臺,將2017年以來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滾動播出,立案庭在審查立案階段甄別出需要院庭長監督的案件,通過在案件信息中標注、公示,提醒院庭長監督。承辦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再次甄別,對屬于需要院庭長進行監督的案件,報審判管理部門在法院工作平臺上進行標注、公示,提請院庭長監督。承辦法官沒有主動甄別出所辦案件屬于需要提請監督的,或甄別出未積極報請院庭長監督的,院庭長發現后,有權要求在法院工作平臺上標注、公示,承辦法官須按辦案節點向院庭長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自2017年8月1日開始,該院立案庭提請標注監督6件,承辦法官提請標注監督11件,院庭長提請標注監督37件,在提請監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執行11件。 二是明確案件類型,嚴控監管范圍。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或法官遇到干預過問情形的“四類”案件,進一步細化具體情形,明確并限定了院庭長可以進行個案監督的范圍。 三是強化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方式。該院著力解決司法改革后院庭長不愿監督和管理弱化的問題,要求院庭長對于被標注、公示提請監督的案件,必須聽取承辦法官匯報案情,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實時監督。因院庭長怠于行使或不正當行使審判監督權或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為了防止院庭長監督管理權的濫用,明確規定了院庭長對“四類”案件進行監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長對于提請監督的案件,如果對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或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院庭長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內容,必須在案卷中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并經審判管理部門在法院工作平臺上進行公示,實現陽光監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規范初任法官遴選 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法官遴選工作關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關法官隊伍的長遠發展。上海高院積極建立常態化的法官遴選機制,確立了“頂層設計、科學規劃、規范實施”的工作思路,積極推動制度創新,科學開展遴選考核,首次從法官助理中遴選法官工作有序開展。 一、以三個堅持為導向,抓好遴選工作頂層設計 上海高院狠抓遴選工作頂層設計,以三個堅持為導向,自上而下有序推進。一是堅持符合法官職業特點。在遴選方案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核考試程序,考察法官崗位應當具備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寫作、庭審駕馭等基本能力,確保選拔出來的法官能夠勝任法官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堅持業績導向和能力導向。初任法官遴選堅持業績導向和能力導向,采用業績考核和能力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做到層層篩選,競爭擇優,把最優秀的人才選拔為法官。三是堅持向基層傾斜。根據中央《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規定,通過遴選的法官助理,應到基層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過遴選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層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實為基層法院補充審判力量,為建立新型辦案機制、應對人案矛盾、落實司法責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規劃科學的員額使用路徑,實現法官隊伍可持續發展 上海法院對員額的使用進行科學規劃、全市統籌,避免“一步到位”用盡員額。一是確立“新老統籌”的規劃,為新法官遴選預留員額空間。改革初,通過對現有編制和未來空編的合理規劃,改革前已有的8993個編制產生的員額主要用于法官入額,改革后新撥付的編制產生的員額和每年員額法官退休空出員額,主要用于從法官助理中遴選法官,實現“新老統籌”,從制度上為新法官遴選“預留空間”。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選,確保改革紅利持續釋放。在員額使用上,根據各院實際情況和員額空缺,兼顧歷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選計劃,進行統籌安排。2017年遴選完成后,員額法官預計達到總編制的31%,2018年預計達到總編制32%,2019年預計達到總編制33%。按此計劃,每年至少有150個左右員額用于法官遴選,保證逐年初任法官遴選入額率基本穩定,確保隊伍不斷檔,發展有后勁。 三、構建初任法官選拔制度,提升法官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上海法院確立“黨管干部、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全市統籌”四項遴選原則,構建了初任法官選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競爭擇優、全市統籌的遴選方案。全市員額統籌安排,遴選工作在統一平臺上、以統一標準進行。對所有參加選拔的法官助理通過業績考核、筆試、庭審面試等方式進行全面考察,遴選標準嚴于審判員、助審員入額。二是確定了初任法官遴選程序步驟。初任法官遴選程序與法官入額遴選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慮到現有法官入額程序已有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銜接,具體包括本人申請與承諾、基本條件審查、業績考核、遴選考試、遴選委遴選、高院黨組審議等環節。每個環節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個環節。三是明確了初任法官準入門檻和選拔條件。參加初任法官遴選,應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規定,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同時根據不同學歷分別滿足5-7年的最低任職年限要求。規定了四類不能參加遴選和一類暫緩參加遴選的情形。在本次遴選中,上海三級法院符合基本條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報名且通過資格審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過基本條件審核。 四、開創初任法官遴選新模式,確保高素質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創建初任法官遴選新模式,確保高素質人才進入法官隊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觀相結合的業績考核方式。法官助理業績考核分為工作評價和業務考核。工作評價包括指導法官評價和部門評價,這是主觀考核。業務考核重點考察與法官崗位相匹配的工作業績,這是客觀考核。根據前期摸底情況,2017年度法官助理業績考核標準定為參與辦理案件數量達到同期部門法官人均結案數的30%,撰寫調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考試方式。遴選考試內容包括法學理論考試、文書撰寫考試、庭審面試三部分。法學理論考試,采用書面、閉卷、集中考試的形式,重點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學理論基礎和案例分析能力;文書撰寫考試,試題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寫一篇完整判決書,重點考察文書制作的規范性和熟練度;面試采用模擬開庭面試,重點考察對審判程序的熟練度、規范性以及駕馭能力。三是在全國首創庭審面試方式。上海高院首創庭審面試,用于檢驗法官助理是否具備一定的庭審能力。庭審面試分模擬庭審和現場問答兩個環節,重點考察法官助理庭審程序掌握、爭議焦點歸納、突發情況應對等能力,真實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選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鐵路運輸人民法院 以創新思維構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配套機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轄靜安、虹口、普陀、長寧四區的一審行政案件。改革試點一年來,該院創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配套機制,實現了審判效率與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行政訴訟慣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轉呈現“上訴率低、申訴率低、信訪投訴率低、服判息訴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態勢,行政訴訟生態不斷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訴訟訴前調解和簡案快審機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訴訟訴前調解機制,組建了一支由律師、專家學者、退休法官等專業人員組成的特邀調解員隊伍,依法在當事人自愿前提下開展訴前調解,自2016年10月底訴前調解機制運作一年來,經當事人同意進入訴前調解的行政糾紛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數的46.43%。經訴前調解,當事人撤訴或不再起訴75件,訴前糾紛化解率11.28%,平均調解天數約22天,無當事人投訴。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簡案快審機制,將不服交通違章處罰等部分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納入簡案快審范圍,明確辦案流程節點,推進訴調對接等多元糾紛解決平臺功能的拓展和銜接,努力實現糾紛的“一站式”解決。 第二,探索構建與跨區劃管轄相適應的便利訴訟機制。一是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針對集中管轄案件當事人跨區訴訟的客觀實際,積極探索跨行政區劃訴訟便利機制,如研發便攜式巡回審判裝備,開展巡回審判。二是積極探索手機APP“e調解”等信息平臺構建,優化升級訴訟便民服務。以“智慧法院”“數字法院”建設工程為依托,遠程實現人民調解員與異地當事人的視頻連線、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三是探索推進網上立案以及“隨機分案、排期開庭”。推進網上立案、送達、閱卷等智能化便民訴訟服務,探索隨機分案機制,由立案庭直接確定承辦法官,并嘗試在政府信息公開、征收補償協議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確定開庭時間,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設行政審判司法大數據庫,專項研發行政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系統和跨區劃審判智能輔助系統,提供類案推送、檢索查詢等大數據支持,提升審判管理專業化水平。 第三,探索與地方黨委政府建立統一的跨區劃良性聯動機制。針對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分離的實際,與地方黨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聯動工作組織、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風險防范等統一工作聯動平臺,強化各方配合協作,形成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確保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案例8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立足信息化建設新階段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制度
上海市閔行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設的新階段,探索完善法官業績評價制度,并將之作為推動司法責任“落地生根”、員額管理“能進能出”、職業保障“權責對等”的基礎性制度。通過一段時間的試行,新型業績評價制度已經逐漸成為落實司法責任、提高審判質效、激活審判資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載體。 第一,以制度建設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架框。以“三個辦法”“一個平臺”“一項例會”的3+1+1機制,做實績效考核制度的運行載體。一是制定《部門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法官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績效考核獎勵方案》,明確考核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標準,將考核要求壓實到人。二是推進績效考核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實現各項考核指標的自動采集、交互評價、動態跟蹤、結果反饋等功能。同時依托業績信息平臺的開發,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數據挖掘、深度分析、可視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創設季度考核講評例會,通報季度考核結果,同時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對全院審判資源配置、審判管理任務目標和瓶頸問題等進行分析講評。通過法官業績評價制度的運行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與科學依據,帶動審判質效持續提升。在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態勢下,法官人均辦案效率較改革前(2013年)增長48%,上訴案件的改判發回瑕疵率持續下降。 第二,以人本為理念設計評價內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為本”的評價內容體系,突出法官職業特性和專業屬性,而非單純地將上級法院對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對部門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轉化為法官業績評價的內容。一是突出重點,避免指標過于繁復導致失焦。辦案業績部分設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辦案負荷四個一級項目,但二級項目由部門業績考核的18個縮減為法官業績評價的6個。刪繁就簡、突出重點,對法官給予清晰、明確的引導。此外,對法官的職業操守、業務能力進行專項評價。二是深入個案,避免指標過于抽象導致失真。法官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評價,采用案件質量差錯數、有責長期未結案件數等個案評鑒指標。依托案件質量差錯責任認定追究機制、長期未結案件督辦定責機制等,深入個案分析法官績效真實水平。不再使用部門業績考核中使用的二審改判發回率、平均審理天數等純粹數量指標,避免抽象量化指標用于法官個體業績評價時失真。三是考慮全面,避免指標過于絕對導致失準。在以法官主審案件為核心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將法官在審判團隊中承擔的其他辦案任務作為增益指標,將法官助理分擔的輔助工作作為制約指標。法官考核和團隊考核既互為補充,又相互制約,努力推動審判團隊發揮1+1>2的總體效能。 第三,以大數據為依托確立評價方法。通過司法大數據的應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礎上科學設計法官業績評價方法,在全局數據的基礎上精準定位法官業績目標。一是評價方法采取區間管理。在法官個體業績評價中,統計數據只在區間范圍內具有考核上的意義。因此,法官業績評價方法上,為各項考核內容設置“四向區間”,即合理區間、正向區間、負向區間和否定區間。法官總體業績表現以各項考核指標所處區間加權計算。二是評價標準實行動態取樣。確定法官業績評價標準時,不再以經驗判斷為主,而是利用真實的、動態的司法大數據進行反復實測。利用散點分布和正態分布等可視化模型,以大多數法官可以達到的水平為基礎設定合理區間,再結合工作目標要求,對合理區間進行微調。三是評價參數應用權重系數。將上海法院首創的對案件難易程度進行智能評價的案件權重體系應用于考核,在辦案負荷、辦案質量評價中,均考慮權重因素的影響。 第四,以激勵為導向體現評價效果。考核結果最終形成兩頭?。ㄗ顑炁c最劣)、中間大(良好與一般)的橄欖型結構,慎用“末位淘汰”“辦案排名”等相對機械化的考核結果運用模式,淡化過于細密的等次和過于精確的對比,避免將法官過度裹挾于業績考核的壓力。法官業績評價結果實現“結果兌現”,考核結果與薪酬待遇、員額管理、等級晉升掛鉤,發揮法官審判業績評價的激勵作用。同時,加強考核結果的公開透明和及時反饋,不僅使法官審判業績評價發揮其應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發揮服務性功能,幫助法官改善個體行為。
案例9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打造多層次監督閉環 確保責任制有序運行
南京中院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堅持有序放權與科學監督相統一,努力避免法官裁判獨立性增強后,濫用自由裁量權、裁判尺度不統一、案件質量下滑等風險隱患。該院充分發揮信息化、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的作用,推進司法權行使的微觀指引,輔以質效數據的中觀診斷,再通過大數據及隊伍建設的宏觀管理,不斷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新模式,初步實現法官不能濫權、不敢濫權、不愿濫權。與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7年1-11月南京中院員額法官人均結案數上升68.2%,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上升9.69個百分點,實際執行率上升14.06個百分點,案訪比下降58.3%,審判質效更趨良好,社會公信力上升。 一、微觀層面,依托司法人工智能,變人工監督為智能指引 一是運用關聯案件查詢系統,防范惡意訴訟。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嵌入“關聯案件”自動查詢軟件,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分別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和提示,系統由立案和輔助人員以當事人名稱為關鍵字進行搜索,查詢到該當事人在全市兩級法院的涉訴涉執情況,推送給辦案人員分析研判與本案之間的牽連關系,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二是運用參閱案例和法規推送系統,統一裁判尺度。將參閱案例和法規推送系統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對認識有分歧、較為復雜的案件,根據法官的指令,自動對上級法院、兄弟法院已經生效的類似案件進行搜索、分析、比對,全面、精準查找法律條文及相關司法解釋,幫助法官避免裁判結果沖突。 三是運用同案不同判預警系統,糾正裁判偏差。通過案件法律要素特征,推薦全省范圍內相似案例數據,自動分析相似案例中地區判決差異、案由適用、法律適用、爭議焦點和證據引用情況,對裁判結果自動進行監控,實行裁判偏離度分析、預警提示,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推動“類案類判”。 四是運用文書自動糾錯系統,實現文書智能校對服務。將法律文書自動校對軟件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幫助司法人員及時發現和糾正邏輯錯誤、事實證據遺漏、法條引用錯誤等問題,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二、中觀層面,依托信息化平臺,變事后監督為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審判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全員全程案件質效監管。該院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將審判流程劃分為24種標準流程,其中最復雜的案件有67個節點,最簡單的案件也有8個節點。從立案分案到結案歸檔的每個環節和節點都納入可查可控范圍,實現實時監控、動態跟蹤、及時提醒。 二是運用數字法庭庭審核查系統,規范法官庭審行為。庭審核查系統將自動識別法官、書記員在庭審的遲到、早退、非正常離席、著裝不規范、接打電話、使用不文明用語等行為的,并通過短信發送給法官、紀律檢查人員進行提醒,同時記錄存檔,作為法官、書記員業績考核的依據。 三是運用案件質量評查系統,實現案件評查全覆蓋。堅持常規隨機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相結合,運用信息化平臺對審判案件從送達手續、事項變更、筆錄制作、資料齊全、程序合法等方面進行智能評估,大幅節約管理成本。改革以來,共評查案件2262件,與改革前對比,個案存在問題的占比大幅下降。 三、宏觀層面,依托司法大數據,變粗放監督為精準監督 一是改革審委會監督機制,完善數字化審委會系統。將審委會職能重心由審理討論個案向總結審判經驗、研究重大問題轉變。開發數字化審委會管理系統,對接案件審理、審判管理、質效評估、督察督辦、績效考評系統,實現審委會事項的討論、督辦、回復、落實等全程辦理、全程留痕。將典型案例的發掘、遴選和發布作為審委會的重要功能,定期對新類型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等現象加以研究,對某些共性問題或審判規律性問題統一裁判標準并發布,以指導法官的裁判活動。改革以來,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同比減少49.79 %,審議通過指導性意見18件。 二是運用審判質量效率評估系統,研判規律性問題。建立審判運行態勢分析體系,設置各類數據自動生成功能,加強對多年積累的海量審判質效信息的分析研判,實時準確掌握審判運行態勢、特點和規律,對一段時期內一個法院、部門、法官的案件質量、效率、效果,包括發回、改判、信訪投訴等數據進行定期分析評估,及時發現需要重視和整改的問題,通報給有關法院和法官,并提醒其注意整改糾正,保障審判質效穩步提升。 三是運用審判績效考評系統,發揮考評“指揮棒”作用。研發審判工作量評估軟件,建立案件權重系數和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對不同類型案件的權重測算,實現對轄區內各法院、各業務部門、各辦案法官審判工作量的檢索、分析、測算,科學評價法官辦案工作量,用大數據考核質量、效率、效果,用比較法分配獎金、調配人員、評先選優,優化資源配置,激發辦案活力。 四是運用督查督辦、信訪投訴系統,督促責任落實。先后研發案件督辦管理、涉訴信訪管理、紀檢監察管理等系統,規范案件督辦、督查及整改。通過有序監督,警示法官要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嚴謹認真地完成好審判活動中的每一項工作。信訪投訴辦理及結論等數據同樣歸入法官檔案,進行定期通報。
案例10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打好改革創新組合拳 實現案件提質增效
臺州中院堅持問題為導向,采取多元矛盾化解、分類審判、集約化辦理、科技減負等措施多管齊下,打好繁簡分流“組合拳”。2016年,臺州全市法院新收各類案件174969件,辦結172654件,分別上升26%和29.4%,全市一線法官人均結案302.4件,上升35%。 一、再造審判流程,打造多元化解和繁簡分流新模式 一是創建“1+N+X”訴調銜接模式。整合鄉鎮街道綜治調解、行業特色調解以及特殊主體特邀調解等調解組織資源,對接全市6000余家調解組織和20000多名調解員,構建“1+N+X”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簡單矛盾糾紛通過訴調銜接分流化解,鼓勵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減輕審判壓力。 二是創建調審銜接模式。建立調審銜接工作機制,選派未入額法官擔任調解法官,組建“調解法官+調解員+書記員”的調解團隊派駐訴訟服務中心。適宜調解的案件先交給調解團隊調解,調解不成及時裁判,為司改后法院人力資源科學配置和案件合理分流疏通了渠道。 三是推進民商事案件分類審判。在全市范圍實行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推行“簡案快審”、“繁案簡審”。嚴控程序轉換,簡化庭審程序,充分運用庭審錄音錄像改革成果,對簡單案件無需人工記錄,推行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式裁判文書。全市法院2016年累計“快審”簡案42558件,平均審限22.2天,“簡審”繁案6714件,平均審限54.5天,制作簡式裁判文書28290件,占50.7%,簡易程序適用率達77%,當庭宣判率達68.78%。 四是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將17種適用簡易程序且刑期一年以下的案件納入速裁范圍;建立集中訴審模式,加快案件流轉,提高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效率;簡化庭前送達、訴訟權利告知、庭審等程序,加快辦案節奏;推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開展遠程視頻開庭提審、出臺簡化審案件裁判文書簡化辦法等四項配套改革舉措,對多數無爭議或爭議較小的案件進行分流。自2016年6月份試點以來,全市基層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7059件,適用簡易程序分流4949件,占70.1%,適用簡易程序中判處三年以下平均審限為5.69天;其中適用速裁程序1165件,占23.54%,平均審限為3.3天,極大提速審判效率。 二、科學分類審輔事務,創新集約化模式 一是類型化案件集約化審理。推行簡易案件集中審理,對速裁案件尤其同原告案件實行集約化管理,集中立案、送達、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內對多個簡易案件連續審理。每次集中訴審案件5-8件,庭審時間由30分鐘壓縮到10分鐘。 二是民事送達集約化管理。探索新型送達模式,設立兩級法院集中送達管理中心,實現全市法院訴訟文書送達信息化、集約化管理。溫嶺法院送達管理中心2016年共送達42200件,平均時間4.8天;電話與微信送達13849件,占32.8%,平均時間1.1天;日均有效送達量從改革前的54.3件提升至161.7件,而公告適用率從22%降至15.3%。 三是訴訟服務事項集約化辦理。建設集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三位一體的新型訴訟服務中心,實現線上線下訴訟服務功能互通,從原先單一的立案信訪功能升級到現在的42項功能、100余項服務內容,并引入調解員、志愿者、郵政、銀行人員入駐集約化辦理,讓群眾“一站式”辦理庭審之外的一切訴訟事宜。 三、借助科技手段,促進案件辦理的提速增效 一是開展庭審記錄改革。探索以庭審錄音錄像代替傳統書面記錄改革,簡化庭審程序、提高審判效率。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運用庭審記錄改革方式開庭審理案件62223件,占可適用簡單案件的81.98%,其中,70.18%的案件以無書記員模式開庭,讓書記員更多投入到輔助性事務,有效緩解了司法輔助人員緊缺問。 二是開展輕微刑事案件遠程視頻庭審。對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遠程視頻庭審、提審,有效縮短了庭審平均用時,緩解了人案矛盾,節約了司法成本。 三是推動“互聯網+”司法服務建設。推進網上立案、閱卷、送達、信訪及收退費,著力打造全方位、立體式的“互聯網+”訴訟服務,方便當事人通過互聯網辦理全部的訴訟事務。黃巖區法院成功受理遠在福建泉州的當事人提起的全國首例跨省網上立案,并通過該院自主研發的法律文書網上送達軟件向被告同步送達。
案例11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多措并舉托低保高 妥善推進財物省級統管改革
湖北高院積極爭取地方支持,注重多部門協同配合,穩步推進省級以下地方法院財物統管改革,財物統一納入省級管理,妥善化解了法院基建債務,經費保障水平保持穩定增長。 一、規范資產整理,完善資產信息 一是開展資產清查。全省各級法院成立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周密部署、全面盤點。通過清查,核實債權債務,摸清“家底”,形成了專項審計報告,并依托內網建立了法院系統資產管理群,宣傳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討論資產上劃工作中難點和熱點問題,為資產上劃做好準備。 二是組織調研自查。組織全省法院資產管理工作調研,通過調查問卷、座談會、實地走訪考察等形式,全面摸查資產上劃省級統管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資產數據上劃至省直資產管理系統后,積極幫助中基層法院收集佐證材料,先后協調財政廳對65家中級、基層法院的上劃資產數據進行了修正,為資產上劃夯實了基礎。 三是嚴格資產核實。資產上劃統管后,針對部分法院資產上劃期間出現的問題,先后對122家中基層法院的資產信息進行核對和糾錯,并對40家中基層法院上報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損溢證據進行甄別確認。根據審批權限對符合處置要求的資產核實事項進行批復,督促上報資產核實申請的單位依據省財政廳和省法院對資產核實的批復,及時調整資產管理系統的相關數據并同步進行財務處理,做到帳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問責 一是研究建立運行機制。主動協調省財政廳相關部門,探索依托各中院建立三級管理體系,形成湖北高院統一組織領導,中院分級負責轄區法院、基層法院資產管理定人定崗的運行模式,資產管理效率得到較大提高。 二是加強管理制度建設。依據省財政廳修訂出臺的《湖北省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辦法》,結合省直資產管理系統和法院工作實際,細化資產預算配置、使用、處置、決算的具體流程,完善資產登記、更新、處置、移交、出租、出借、盤盈、盤虧等情況下的審批程序,形成《全省法院資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使資產管理進一步精細化、規范化。 三是完善監督問責機制。立足全省法院實際情況,形成資產管理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嚴格日常管理監督;依托年度資產管理考評工作,進行資產績效考核,促使問責常態化;通過績效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獎勵先進、鞭策后進,保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創新管理手段,動態監管資產 資產上劃后,針對系統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繁重、地理范圍廣的問題,借助法院內網即時通訊軟件,建立全省法院資產管理群,通過資產管理群平臺及時發布消息、交流信息、答疑解惑和共享資料。針對時限強的工作,及時進行網上工作進展通報,有力促進了下級法院完成工作的主動性。資產的配置、處置等業務性的申報文件還可通過資產管理群發送掃描件,實現公文流轉網絡化,提高公文運轉速度,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四、加強隊伍建設,確保資產管理精細化 針對部分法院沒有及時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和設置資產管理崗位,一些非財務人員臨時兼職,嚴重影響了資產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狀況。湖北高院每年舉辦一期全省三級法院資產業務培訓班,組織資產管理人員互相學習交流,并同時通過制定文件匯編、開辦司法行政工作簡報等形式,加強財務業務指導,總結推廣資產管理較好單位的先進經驗和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資產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資產管理意識和資產管理水平。 五、借助科技助力,促進財物統管 組織研發湖北高院財務集中監管系統,主要包括10大功能模塊:基礎數據管理、賬務管理、電子報表、出納管理、財務查詢與分析、網上報銷、案款管理、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控監督評價、領導決策支持。目前,基礎數據、賬務管理、賬務查詢、網上報銷等模塊已基本具備試點上線要求,并將在襄陽中院、荊州中院、漢江中院進行試點運行。財務集中監管系統進一步推進了全省法院內控機制建設,加強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財務指導和監督,提高財務管理質效。
案例12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全面深化綜合配套改革 壓茬拓展改革廣度和深度
廣州中院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堅持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為核心,統籌開展各項綜合配套改革,著力增強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壓茬拓展改革廣度和深度,構建起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改革制度體系,有力促進審判質效提升。 一是實施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探索有限資源最優配置。為解決簡單案件消耗過多優質審判資源的問題,該院構建以“立案初次甄別、速裁團隊審前排查、復雜案件謹慎退出”為主要內容的二次繁簡分流機制,創新“示范訴訟”“門診式”庭審模式,全面建立遠程視頻開庭、提訊系統,探索網上協同辦案模式,推進庭審記錄方式改革,建立起涵蓋民事、刑事、執行的多層次案件繁簡分流體系,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2017年1-9月,廣州中院通過繁簡分流機制分流案件9457件,占案件總量的29.3%,全市法院共分流案件65919件,占案件總量的22.8%。 二是完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確保權責統一、監督到位。為解決放權與監督的矛盾關系問題,落實對法官主體責任的監督,該院強化審判流程管理和風險防控,研發審判執行流程節點管控系統。突出抓好審限內結案,探索實行超審限系統自動“鎖死”機制,實現了“零超期”目標。建立民事、刑事長期未結案專業調查委員會,制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期未結案件管理辦法》,實現調查監督常態化。2016年以來,調查委員會共調查案件4020件,長期未結案逐年下降。建立發改、涉訪案件質量監督流程管理制度,加強對發改、涉訪案件的討論評析,制定具體辦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案件質量倒查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與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工作銜接。 三是建立案件標準化裁判機制,統一裁判尺度。為解決司法責任制改革后審判權分散、裁判尺度不一的問題,該院建立標準化裁判機制,統一裁判尺度。一是進一步完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二是建立“判前文書檢索機制”,通過生效裁判文書內部智能查閱系統,在全市法院已生效裁判文書范圍內主動向審判人員推送關聯案件。三是制定類型案件的統一裁判標準、建立疑難案件會商制度,2017年以來已制定包括《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等在內的8個審判參考。四是加強改判案件的分析點評工作,對上級法院發改的全部案件進行分析點評,2014-2016年共點評發改案件340件。五是進一步完善兩級法院參考性案例制度,通過定期召開專業審判工作會議、研討會等方式,加強與基層法院的業務溝通和指導,確保兩級法院裁判尺度統一。 四是深化審判輔助人員管理改革,讓法官回歸案件裁判核心工作。自2013年起,為解決案件審理中法官花費大量時間從事輔助性事務進而影響辦案質效的問題,讓法官專注于“審”與“判”,壓茬推進一系列關于審判輔助人員改革的舉措。一是積極爭取市委支持,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全市法院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從2013年的1:0.23:0.62提高到2016年的1:1:1,并根據審判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二是細化輔助人員工作職責,制定《審判輔助人員管理改革方案》及8個配套實施細則,將辦案流程細分為60多個工作環節,明確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職責,在全國率先出臺法官助理負面權力清單制度。實行三級九等分級管理,將輔助人員薪酬與等級掛鉤。三是突出薪酬保障,聘任制審判輔助人員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列支。2016年1月起,該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工資水平分別達到廣州市在崗職工年均工資的119%和80%。 五是開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權保障水平。為更好地遵循刑事審判規律,完善人權司法保障,2017年初,該院出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方案》及五個配套實施規程,全面提升司法人權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進刑事速裁試點工作,創新“輕刑快審”“刑拘直訴”等快速辦案模式,大幅提升辦案質效。二是探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探索后置式全流程量刑協商機制和分級量刑激勵,落實全面律師幫助制度。部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由三個月壓縮至不到二十天。三是全面落實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和法庭調查“三項規程”試點工作,推進庭審實質化,切實防范冤假錯案。四是切實保障刑事被告人辯護權利。在全國率先落實“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全覆蓋試點”,與市司法局聯合印發《廣州市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促進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六是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全面支撐各項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為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該院圍繞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建成具有鮮明特色的“三通一平”智能訴訟服務體系。律師通過“律師通”、當事人通過“審務通”辦理事務,查詢信息,聯系法官。法官通過“法官通”回應上述需求。訴訟群眾還可通過12368平臺提出需求并及時得到反饋,全面增強訴訟便利。在全國法院率先實現“法官人人有直播、法院天天有直播、案件件件可直播”,司法公開成效顯著。依托信息化實現對法官工作的科學評價,建成司法數據公眾服務中心,通過可視化的審判質效量化評估模型、工作績效量化評估模型,實時構建全市法院審判質效運行圖表,推進通過數據運用科學合理分流案件,對法官個人績效進行運算、統計、排名,全面展開精細化管理,為提高整體辦案質效提供科技支撐。
案例13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創新辦案配套機制 繁簡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2016年6月以來,深圳法院創新辦案配套機制,以繁簡分流改革為抓手,重整案件流程,優化資源配置,構建全口徑覆蓋、系統性分流、標準化速裁的全新工作體系,取得了“兩增兩升”的效果:2016年,深圳法院結案277631件,同比增長23.7%;法官人均結案283件,同比增長30.4%;一審服判息訴率明顯上升,各基層法院在收案大幅增加的情況下,上訴案件不斷減少,2017年上半年,深圳中院新收二審案件同比下降8.83%;辦案效率明顯提升,速裁案件綜合結案周期平均42.5天。 一是全口徑全層級分流。在全市兩級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各業務領域,在一審、二審各層級,區分簡單、普通、復雜案件,分別交由速裁法官、業務庭普通法官、院庭長審理,實行簡案快審、普案細審、繁案精審。 二是一二審程序銜接貫通。為避免簡單案件一審快二審慢的問題,開發速裁案件管理系統,速裁案件電子檔案自動生成,上訴案件通過系統自動流轉并進行特殊標識,全部交由市中院速裁庭審理,確保簡單案件在不同審級都能進入快車道。 三是執行案件縱向分流。依托該院“鷹眼查控網”和最高法院“總對總”系統,對執行案件進行“漏斗式”過濾,立案時全部交由快執團隊先行“五查”,進行首次分流,再根據財產變現周期長短和難易程度,進行二次分流。改革推行一年來,全市法院快執結案46163件,占同期執行結案的46.59%。 四是專業化團隊集中辦理。深圳中院和福田、羅湖等4個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速裁庭,其他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配齊配強速裁快執團隊。目前全市法院共設速裁快執團隊67個,配備法官136人,占全市法院法官總數的16%,并按不低于1:2的比例為速裁法官配備輔助人員。截至2017年7月,兩級法院通過速裁快執程序辦結了同期50%的案件,其中南山法院刑事案件、寶安法院執行案件、鹽田法院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快執結案占比分別達78.63%、78.53%和70.16%。 五是全流程標準化。制定《簡單案件立案識別分流標準》、《復雜疑難案件立案識別分流標準》,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識別模式,使案件分流標準化,市中院案件智能識別準確率達到90%。制定《簡案快辦標準化流程指引》,實行“門診式”、“要素式”庭審,采用令狀式、表格式、要素式簡化裁判文書,推行簡便靈活的送達方式,統一排期開庭,集中時間多案同審、多案連審,達到辦理流程標準化。制定43個涵蓋主要案件類型的裁判指引,確保類案同判,實現裁判尺度標準化。 案例14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規范管理強化激勵 推進輔助人員隊伍專業化
佛山中院深化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完善審判輔助人員招錄和管理制度。2017年9月底,該院通過政府雇員轉任和社會公開招錄的雙軌并舉方式,完成171名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的選任工作,并全部配備至辦案一線,整體上實現員額法官和書記員1:1配置。同時,建立等級晉升機制,完善薪酬保障,健全績效考核,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隊伍初步建立。 一、積極溝通,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持 積極向市委請示報告,多方面積極溝通,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8月,市政府辦公會議專項研究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配備和保障問題。會議明確,按照1:1足額配備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不低于同級公務員人均收入水平的70%核定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薪酬人均核撥標準,并落實經費保障,納入市法院年度預算,實行動態調整。 二、統一身份,規范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管理 佛山法院原有的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由事業編、工勤編、政府雇員、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等多種身份人員組成,身份多元帶來內部矛盾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風險隱患提升等問題。佛山中院嚴格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非中央政法編制審判輔助人員隊伍實行并軌,建立身份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隊伍。佛山市政府核定市中院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數額202個,其中新招錄75人,從現有的政府雇員中轉任127人。審判輔助人員身份的統一,促進了人員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為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審判輔助人員隊伍奠定了基礎。 三、嚴格選任,確保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素質 一是公開招錄和內部轉任雙軌并行。按照《暫行規定》的選任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并參照公務員招錄程序進行。內部轉任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引入虛擬審判案卷的考試新形式,綜合考察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學歷層次、工作實績等,擇優轉任。 二是內部轉任不搞“普惠制”。堅持人崗匹配原則,嚴格轉任標準。只將原有政府雇員隊伍中符合條件的人員選任為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同時保留部分政府雇員編制用于綜合后勤部門,既確保審判工作平穩開展,又避免改革在實踐中走形變樣。 三是外部招錄寧缺毋濫。根據報考人員的數量和素質情況,及時調整招錄名額,分批使用75個名額,確保招錄人員的整體素質。招錄過程引入心理測試環節,注重報考人員心理健康狀況,將測試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之一。 四是擇優產生法官助理。全面考慮新選任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的整體情況,根據考試、業務考核和組織考察結果,從中擇優產生46名勞動合同制法官助理,并分配至辦案團隊。 四、有序晉升,加強審判輔助人員隊伍保障 一是建立三級九等分級管理機制。出臺管理暫行辦法,對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實行三級九等分級管理。同時,建立與現有政府雇員等級轉換套改的具體銜接機制,完成對原有政府雇員轉任為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的等級套改工作。實行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按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逐級晉升機制,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職業空間,較好地解決了非政法專項編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的穩定問題。 二是建立與等級、考核掛鉤的薪酬晉升機制。審判輔助人員按不同等級實行差異化工資待遇,按照制度設計,最高等級的薪酬待遇接近同級公務員人均收入水平的90%,最低等級達到近60%,目前已有部分勞動合同制審判輔助人員薪酬待遇達到同級公務員人均收入水平的70%。其中,約20%的薪酬作為績效獎金與年度考核掛鉤,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不同檔次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實現績效考核常態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薪酬動態調整機制。薪酬待遇雙軌動態調整:一方面隨等級晉升而調整,直至達到最高等級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隨同級公務員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調整,確保其整體收入不滯后于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五、注重考核,激發審判輔助人員隊伍活力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出臺《法官助理、書記員工作職責規定(試行)》等制度,明確職責范圍和權力運行程序,發揮團隊優勢,提升審判質效。形成法官助理、書記員職責明晰、協作共進的工作局面。 二是完善績效考核。針對審判輔助崗位程序性、事務性工作較多的特點,出臺績效考核辦法,圍繞工作業績、紀律作風、審判管理三大項目,合理設置權重比例,細化考核內容、標準與程序,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績效獎勵、評先評優、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實現輔助人員隊伍精準考核、科學評價。 三是崗位動態調整。以業務考核為主要依據,建立法官助理與書記員之間“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將一定時期內未達到要求的勞動合同制法官助理調整至書記員崗位,對業務能力突出的書記員選任為法官助理,增強隊伍激勵,減少隊伍惰性。
案例15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建設院領導辦案團隊 實現領導辦案常態化規范化
切實落實院庭長辦案,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葜菔袃杉壏ㄔ阂栽侯I導辦案團隊建設為抓手,積極完善院領導辦案運行模式和保障機制,推進院領導辦案常態化、規范化。 一是以“第一審判團隊”的形式組建院領導辦案團隊。該院積極探索組建專門的院領導辦案團隊,明確由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其他副處級審判員等組成固定審判團隊,序號編為“第一審判團隊”,形成由院領導組成的固定化辦案組織,強化院領導法官職業身份,增強院領導辦案責任意識。院領導親自承辦案件時,原則上應當在第一審判團隊內組成合議庭,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合議庭,不能掛靠其他辦案團隊,影響其他團隊的正常辦案;對院領導辦案團隊的法官配備固定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獨立運作、獨立管理,與其他審判團隊一同公布辦案績效和司法統計數據。 二是以“一線法官人均辦案任務數”為基數,確定院領導辦案任務量。該院專門出臺《關于規范入額院庭領導辦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細化院領導辦案任務,明確院領導辦案任務指標,要求院長承辦案件不少于一線入額法官辦案基數的10%,副院長不少于25%,專職委員不少于30%。 三是以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為重點,明確對院庭領導的分案規則。該院強調以“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為重點推進院領導辦案,專門出臺關于院領導的分案管理規定,規范對院領導審理案件類型。院領導辦案由審管辦商立案庭統一分案,擔任審判長參審參議的必須是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親自承辦的,應當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為主,兼顧部分普通難度案件,原則上不能承辦簡易案件。同時制定《關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范圍的規范指引》,便于立案庭分案操作。 四是統籌院領導審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證院領導辦案時間。該院制定出臺《關于院庭領導審判管理監督職責的若干規定》,明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規范、壓縮院庭領導管理職責;擬定45項標準化辦案指引規則,改變監督管理方式;明確有關會務制度,凡院庭領導開庭辦案與有關會議相沖突時,堅持辦案優先原則;建立完善政務助理制度,分流部分政務管理工作,讓院庭長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辦案中去。 經過一年多探索實踐,惠州法院推進落實院庭領導辦案已基本上做到制度化、常態化,工作成效初顯。2016年5月份推行新的工作機制以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長辦案17226件,占全市法院總結案數的27.6%;2017年以來(截至11月6日),全市法院院庭長受理案件43732件,占總受理數57.25%;承辦重大復雜疑難案件4683件,同比增長96.60%。截至2017年10月,市中院“第一審判團隊”中院長辦結案件28件,副院長人均辦結案件43.5件,專職委員人均辦結案件 54件,均超過所規定的辦案指標。
案例16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構建二審案件速裁機制 促進案件繁簡分流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健全完善民事二審案件速裁審理機制為抓手,規范二審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完善對二審速裁案件的甄別和管理機制,促進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有序推進。該機制運行一年來實踐收效良好。2017年1-9月,利用該程序審結案件5730件,占民事二審案件結案總數(8509件)的67.34%,平均結案天數僅26天,全院案件平均審理時間指數由去年同期0.57下降至0.49,全院民事二審案件結案率達到88.72%。 第一,明確劃分標準促精細。立足案件類型、社會關注度、一審適用程序等多個角度,全面分析梳理影響案件審理速度的各類因素,從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合理界定適用速裁審理機制的條件。實體層面,明確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涉及人格權、婚姻家庭、無因管理糾紛等特定案由的,當事人上訴請求明顯不成立等相對簡單的二審案件應當適用。程序層面,明確一審裁定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上訴案件應當適用。同時規定,對于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再審或重審后上訴的,一審判決系審委會討論決定等情況相對復雜的案件不能適用。 第二,設置甄別機制促落實。注重立案部門與審判部門的分工合作,在不同流程環節均對案件進行細致甄別,確保速裁機制得到準確適用。在立案環節,由立案庭借助案件管理系統快速識別一審程序,對于一審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其作為速裁案件分流至民商事審判條線,并在紙質卷宗上作出“S”標識。在審判環節,由承辦法官收案后兩個工作日內針對案件類型進行二次甄別,并將結果上報庭領導審核,符合條件的,正式作為速裁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實行科學管理促規范。實行“清單式”管理模式,由各民事審判業務庭建立部門案件臺賬,原則上每年辦理的速裁案件數量不得低于本部門全年二審案件數的50%。明確案件審限,要求速裁案件原則上應于45日內辦結,督促承辦法官科學分配和合理調控送達、調查、開庭等各個環節時間。嚴格程序轉化,速裁案件具備特殊情況,可在報請庭領導審批后轉為普通案件。為確保二審速裁機制能夠落實到位,還在審管系統中為速裁案件開辟了專門端口,速裁案件特有的流程、期限提示和程序轉換等事項在審管系統中均有相應體現。在綜合考慮、全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將速裁案件辦理情況作為評先選優的重要參考,切實發揮業績考評的正向激勵作用。 第四,創新工作方法促實效。在明確承辦法官主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逐步簡化和提速部分程序性舉措,不斷提升二審案件速裁審理效率。積極引導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方式,靈活采取傳真、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送達開庭傳票、訴訟文書等,盡量縮短案件從立案到開庭(詢問)的間隔周期。通過全程錄音錄像和探索使用庭審電子記錄等方式,提高庭審效率。由業務部門牽頭建立標準化辦案模板,歸納標準化審理要素,采取質辯合一的形式促進速裁案件的快速審理。制定了《關于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審理標準》《關于撫養糾紛案件的審理標準》等多個模板。在明確案件評議的發言順序和內容,規范評議行為的基礎上,利用內網辦公軟件開展網上評議,打破時間、空間的限制,讓審判人員能用零碎時間完成評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大力推進訴訟文書簡化,做到“簡案簡寫、繁案精寫”,通過簡化文書縮短辦案周期,為速裁提速。
案例17
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 完善“四類案件”監管制度 做到“放權不放任”
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長管理監督機制,針對“四類案件”面臨的“識別難、啟動難、留痕難、公開難”的問題,結合自身實際,按照“權責明晰、規范有序、全程留痕、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實施了《“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努力實現監管范圍、程序、方式、責任的“四個轉變”,做到“放權不放任、監管不缺位”。 一、認定標準具體化,實現監管范圍從抽象到具體轉變 一是群體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綜合考慮涉案人數、涉案群體、涉案領域、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系統評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團訴訟、連鎖訴訟的可能性,原則上把一方當事人人數在五人以上,或一方當事人雖不足五人但可能引發連鎖訴訟的案件作為群體性案件。 二是疑難、復雜案件的范圍具體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從法律關系復雜、爭議焦點多、證據采信存在疑問、法律適用困難等方面進行界定。行政案件則從行政機關的行政級別(縣級人民政府)、被訴行政行為與其他法律關系交叉等方面來認定。執行案件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存在重大執行障礙、長期無法執結等類案件。同時,把可能引發較大輿情的案件、新類型案件、發回重審案件、再審案件等納入疑難、復雜案件的范圍。 三是類案沖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確此類案件主要包括:與上級法院的裁判指引、類案處理規則、量刑規范化、量刑指導意見以及本院同類型案件的生效判決等可能產生沖突的案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規定不明確、或規定之間存在沖突的案件;以及處于新法、舊法銜接階段的案件。 四是違法審判案件的含義明確化。此類案件主要是指當面或以書面、電子文件、電話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審限、久拖不執、裁判不公,或其他違反審判紀律、廉潔自律規定的案件。 2017年1-5月,筠連法院無一名法官主動申報“四類案件”,也沒有一件案件進入監管程序,但自6月實施監管辦法以來,已發現、申報135件,經審定后有126件案件進入監管程序,占全院案件總數的4%。其中,群體性案件97件,疑難、復雜案件14件,類案10件,反映法官違法審判的案件5件。 二、明確四類主體和三個環節,實現監管程序從無序化到有序化轉變 一是明確“四類案件”發現主體及發現重點。規定立案庭、承辦法官、其他部門、院庭長四類發現主體,立案庭主要負責對群體性案件進行識別,承辦法官重點識別疑難、復雜案件和類案沖突案件,其他部門(如紀檢組、監察科、信訪窗口)重點發現舉報法官違法審判的案件。院庭長發現屬于“四類案件”需要進行監管的,有權隨時決定啟動監管程序。 二是明確“三個環節”的審定程序。分別規定庭長、副院長、院長的審查權限,業務庭庭長審查后認為屬于自己監管范圍的,直接決定進入監管程序;認為不屬于自己監管范圍的,層報分管副院長、院長決定;分管副院長可以決定由自己監管、指令業務庭庭長監管或報請院長監管;院長可以直接決定由自己行使監管權,或指令分管副院長監管。 該院通過明確發現主體及審定程序,基本解決 “四類案件”由誰來發現、誰來認定、誰來啟動監管的問題。在126件監管案件中,立案庭發現74件,辦案法官申報29件,信訪、監察部門發現5件;院庭長決定18件。 三、規范三種監管方式,實現監管方式從行政化到扁平化轉變 一是規范靜默化監管方式。對可能產生類案沖突的案件,院庭長可以向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推送類案判決;對疑難復雜案件,院庭長可以向承辦法官和合議庭推送典型案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群體性案件,院庭長可以全程查閱卷宗、旁聽庭審,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對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院庭長可以調整承辦人。 二是規范報告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的時間和方式。院庭長通過簽發督辦單進行監管,承辦法官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報告。對于當事人信訪舉報的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法官需要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目前,筠連法院已簽發督辦單17份,重點解決群體性案件、信訪舉報案件和長期未結案件的處理問題,在把握辦案節奏、確保辦案效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是規范提交討論的范圍和時限。院庭長對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委會討論。目前筠連法院已有20件“四類案件”提交了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承辦法官和合議庭采納討論意見19件,有5件提交了審委會討論,提交討論的案件無一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有效確保了“四類案件”的辦案質量。 四、強化信息技術支撐,實現監管責任從虛無化到有形化轉變 一是自動化識別。按照“電腦+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統對不同案件、不同審級、不同門類進行區別篩查,自動提示是否屬于“四類案件”,再由人工進行二次甄別,確保得到準確認定。 二是標簽推送。對于已經認定的“四類案件”,系統進行標簽化處理,并自動推送給相關院庭長、審管部門和承辦法官。 三是節點控制。對于法官應該報告沒有報告、應該提交討論而沒有提交討論的,系統會自動凍結文書簽發和結案審批流程,法官無法簽發文書和報結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無論是靜默化監管、報告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還是提交討論,系統都能夠自動記錄操作過程和痕跡,隨案永久保存。
案例18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探索“類案類判”機制 確保法律適用統一
統一“類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適用的預見性和統一性,是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貴州高院以強化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功能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臺為依托,以發回重審、改判案件為切入點,探索構建“類案類判”工作機制,確保“類案”法律適用統一。 一、強化“類案”研判和指導,建立“類案類判”梳理常態機制 一是強化專業法官會議“類案”研判功能。貴州各級法院均按照審判執行案件類型設立專業法官會議,重點研究討論重大、復雜、疑難、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適用問題案件;上級法院不予核準、發回改判、申訴上訪案件中的類案問題等,提出咨詢意見供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參考。專業法官會議定期對所研討“類案”進行總結提煉,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標準、審理要點,形成裁判指引和類案參考等,強化對“類案”甄別與研究。 二是發揮審委會“類案”指導作用。審委會一方面通過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從個案實體上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另一方面,強化中高級法院審委會審判指導職能。貴州高院審委會轉變工作方式,主動建立裁判尺度及審判思路不統一的甄別梳理機制,定期討論研究形成全省法院類案裁判指引規范,發布類案參考案例,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進類案類判。 二、運用標準化管理和司法大數據,構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預警機制 貴州法院利用大數據對案件關鍵要素建立標準數據庫,對裁判結果進行預判,同時建立預警機制,對偏離度高的案件進行預警或自動進入復查程序,將審判監督貫穿審判權運行全過程。 一是利用大數據分析實現類案類判。以大數據挖掘分析為前提,建立類案裁判標準數據庫,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為法官提供多維度、多層面的分析場景,通過自動檢索、類案推送、裁判文書語義分析、對比分析等大數據方法避免類案非類判現象。刑事審判方面,針對故意殺人和傷害案件、搶劫、盜竊幾類常見案件的證據要求加以規范,打破傳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的歸類,根據破案的內在邏輯聯系設計證據模塊,通過要素化、結構化形成證據指引,在立案時對相關證據進行篩查,及時發現不符合刑事基本證據要求的案件,充分發揮“篩子”作用;民事審判方面,圍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管轄-主體資格-訴訟請求-內容審查-爭議焦點”構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體特征及彼此關聯),自動分類形成證據鏈(包含所有類型案件的基本特征、關鍵情節、所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財產情況等等),采用自然語義識別技術(NLP)采集案件要素進行基礎分析,在審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后,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根據法官確認后的審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結果;行政審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為突破口,對是否影響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判要素進行梳理,提煉出影響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個實體要素、14個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時間軸,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類案判前甄別發現和判后比對結果異常預警機制。辦案系統以標準值為對比指標,對于偏離標準值過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獨任法官、合議庭及時進行自查,院長、副院長、庭長或審判執行團隊負責人也可進行審查。自系統運行以來,已對93558件有電子裁判文書的歷史案件進行了偏離度分析,其中偏離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級審委會類案研判溝通機制 針對發回重審、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溝通機制,各中級法院定期匯總本轄區基層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標準、類案參考,上報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合議庭經對發回或改判的理由認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聯席會討論總結審判經驗教訓,形成綜合報告向本院審委會進行匯報。 上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多次發回重審、改判的,原審法院相關審判團隊針對該類型案件及時進行調研后,提煉為裁判指導性文稿提交審判委員會審議。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見的,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提出。對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針對發回重審、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饋意見,上級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研判后,以會議決議形式向原審法院反饋。
案例19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 完善特色訴訟服務機制
云南省法院進一步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深化訴訟服務便民利民機制改革,結合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區域特點,立足當地群眾司法需求,因勢利導,多措并舉,突出特色,打造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多樣紛呈的訴訟服務體系,實現訴訟服務便民利民的優化升級。 一、“三化”引領,打造特色訴訟服務 一是平臺建設信息化。云南三級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從省會城市的訴訟服務中心到偏遠鄉鎮的訴訟服務站點,全面建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訴訟服務平臺,實現“站點聯通、數據導入、人才建庫”平臺建設格局,實現了訴訟服務平臺的跨越升級,促進訴訟服務提質增效。 二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在訴訟服務中心功能結構上,實現安全檢查、司法服務、信訪接待三大功能的相對分離、獨立運轉。以中心為平臺,承載訴調對接機制引入公證調解、律師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導訴分流和案件甄別,推動案件訴前繁簡分流。 三是服務方式本土化。云南法院將本土文化資源和訴訟服務深度融合,探索符合民族地區風俗習慣和文化心理的訴訟服務方式。如大理法院喜洲法庭基于當地獨具特色的民風民俗,聘用多名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語言、當地民風的白族女性作為調解員,成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金花調解室”,增強司法親和力和親近性。“金花調解室”成立以來,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 二、立足審判,訴訟服務助力“三難”破解 云南法院以訴訟服務中心為依托,著力破解長期困擾法院工作的立案難、調卷難、送達難問題,有效提升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提升司法效率。 一是完善立案機制,破解“立案難”。建設網上訴訟服務中心,推進登記立案在線辦理,邊遠地區人民群眾足不出戶即可在線辦理立案相關事項,獲取立案信息,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 二是實行卷宗電子化,破解“調卷難”。云南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電子卷宗掃描窗口,從立案環節開始即對電子卷宗同步錄入,訴訟流程實現電子卷宗同步流轉,至2016年底,云南各中院向高院上報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實現同步移送電子卷宗,從根本上解決了調卷難的問題。 三是創新送達模式,破解“送達難”。云南高院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法院送達工作的意見》,鼓勵各級法院依托訴訟服務中心實施網格化管理,推行法律文書網格化送達模式。楚雄州大姚縣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確定了128人作為首批網格化送達員,有效提高送達效率。昆明中院與郵政合作建立“法院專遞”,昆明官渡區法院與公證處建立“公證調解服務中心”,發揮郵政、公證的行業優勢委托送達法律文書。 三、縱向到底,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 云南法院結合結合省內山高路遠、交通不便的地域特點和民族種類眾多、習俗各異、訴訟服務需求差異的民族文化特點,因地制宜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升級版建設。曲靖市麒麟區法院建立起了“院、庭、站、點、員”五位一體便民訴訟模式,把訴訟服務推進到最基層的村委會。選聘人民陪審員、訴訟信息聯絡員、執行聯絡員和司法調解員,配合法官充分發揮“四員合一”訴調對接聯動機制的作用,為當地人民群眾提供司法便民服務。 四、橫向到邊,充分發揮各方力量做好訴訟服務 針對云南與周邊省市各類跨區域糾紛不斷攀升的現狀,云南法院通過與周邊法院協商,逐步建立跨區域訴訟服務協作機制,例如“文紅曲兩州一市”法院跨區域訴訟服務協作機制、“滇黔桂三?。▍^)兩州一市”跨區域訴訟服務協作機制和川滇藏青四?。▍^)六中院司法協作機制等。更好地為周邊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減少群眾奔波勞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質效。
案例2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精準化考核法官業績 助推提升辦案質效
新疆阿克蘇地區中院位于南疆偏遠地區,在尚不具備利用大數據分析進行績效考核的情況下,結合該院實際,積極探索創新,以工作量科學測算為基礎,實行分級分類考核,突出工作實績,構建科學的業績考評管理體系,推動辦案質效有效提升。 一是打牢考評基礎,精準測算司法工作量。該院改變傳統的以單一案件數累加測算的方式,從每類案件共性的流程節點和差異化的實體難點出發,確定了以辦案要點為基礎的工作量測算思路。通過對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的關鍵節點及實體審理進行統計分析,確定以民事二審案件作為核算標準件,即基礎工作量“1”,然后將辦理其他案件所要花費的工作時間與之對比,與基礎工作量換算后分別賦予權重系數,核算出各類案件工作量,再折算成標準件。 二是完善計分方式,合理構建考核指標體系。首先,以“量”為基礎,就是加大“量”的分值權重,以“量”為考評基本標桿,形成案件辦理在數量上均衡推進。其次,合理設置質效指標,將指標分值與標準件進行對比后,折算形成相應標準件,然后直接與工作量標準件相加減。同時將參加開庭、案件合議、調解結案等情況折算相應的標準件正向取值;把案件被發改、文書差錯評查等折算相應標準件負向取值,形成簡單易行,內容完備的評價體系。第三,科學考核司法輔助人員工作業績,明確輔助人員崗位職責,科學劃分辦案要點,合理確定考評要點,參照法官業績考核方式實施量化考核。 三是強化民主公開,增強考核結果認同度。在考核指標設置上,由一線審判業務骨干和審判管理部門人員共同研究提出考核指標,在反復征求全體審判執行崗位人員的意見建議后,由院黨組研究決定,確保辦案要點的指標分值設計能夠準確客觀反映審判執行實際。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兩下兩上”考核評價運行機制,由院考核領導小組以各庭室為單位提取并核算指標數據,并經由庭室下發至個人,經確認后再返回院考核領導小組,完成第一個“一上一下”;再由院考核領導小組將經確認后的指標數據轉化為績效考評結果,再次經庭室下發至個人確認,最終返回領導小組形成最終考評結果,完成第二個“一上一下”閉合程序,確??己斯ぷ髟趶V泛的監督之下運行。在考核程序上,注重吸納被考核人員參與考核過程,動態輪流抽調被考評部門負責人、被考核法官、輔助人員等參與考核數據的提取、測算和考核結果的復核,確??己私Y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發揮導向作用,促進辦案質效有效提升。該院采取的“量、質、效”統一折算標準件的考核方式,評價標準簡單明了,一方面有助于審執人員隨時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況,預估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工作節奏和進度,對解決忙閑不均,促進均衡結案和案件質效提升發揮了激勵導向作用。另一方面,強化對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員額的進入退出、法官等級晉升、評優評先、績效獎金發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據。例如,針對員額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業績考評的80%作為考核的紅線,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標準任務的法官,將不能按照員額法官標準分配績效獎金,對于考核評價標準件過低者,將視情況啟動退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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