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網上立案規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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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網上立案規則(試行)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提升立案工作質量和效率,規范全省法院網上立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網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強制執行申請進行登記立案。 第二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家事糾紛、相鄰糾紛、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起訴申請網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網絡調解平臺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為網上立案的職能部門。 第四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填寫案件相關信息,確保提交的有關材料真實完整。 第五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按照本規則要求提交起訴(申請)材料,即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申請)。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通過浙江法院訴訟服務網申請網上立案。 律師憑有效執業證件進行網上登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代理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通過身份驗證后進行網上登錄。 第七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時,應當通過網絡在線提交起訴狀(申請書)、身份信息證明、授權委托書、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送達地址確認書及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材料等所有訴訟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應當對采用電子方式送達進行確認。 起訴狀(申請書)應當記明的事項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立案登記制的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所提供的起訴(申請)材料應使用A4型紙的PDF格式文本,同時應當附上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起訴狀(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 紙質起訴(申請)材料可在開庭前或者按照承辦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第九條 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電子信息、網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二)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三)恐嚇、侮辱、誹謗、誣陷、謾罵和人身攻擊; (四)廣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對含有上述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視情對提交者停止提供網上立案服務。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遇有上述情形難以判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對網上立案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和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即時登記立案。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需要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網上立案申請。 第十三條 根據網上立案平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立案法官可預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攜帶相關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由立案法官當面核實,視情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網上回復并說明理由,也可預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當面釋明。當事人堅持起訴(申請)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第十五條 收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網上立案申請后,立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核,一般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對網上立案申請一般通過網上立案平臺直接進行網上回復。以電話、傳真等其他形式進行回復的,立案法官應當做好記錄,并在網上立案平臺中注明回復時間、方式及內容。 第十七條 對通過網上立案平臺提出的起訴(申請),人民法院決定登記立案的,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向當事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故意提出虛假訴訟,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權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記立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規則(試行)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跨域立案是指對依法律規定屬于本省內異地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請辦理立案事務,該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應當代為提供接收、轉送起訴(申請)材料等服務,并協助受訴法院辦理登記立案工作。 第二條 全省各基層人民法院(含派出人民法庭)、中級人民法院應在訴訟服務中心登記立案窗口提供跨域立案服務,并以文字張貼或電子顯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的服務范圍和工作流程。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設置專門的跨域立案服務窗口。 第三條 跨域立案服務堅持依法、公開、便民、高效原則。不同地域、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應緊密配合,及時辦理跨域立案申請,盡量減輕當事人訴累。 第四條 收件法院收到起訴(申請)材料后,負責形式審查、風險提示、立案指導、法律釋明等工作,是否立案由受訴法院決定。 第五條 收件法院通過跨域立案系統將起訴(申請)材料推送至受訴法院,即視為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起訴(申請)。 第六條 收件法院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并進行核對; (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釋明和指導;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拒絕補正或經補正后起訴(申請)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訴訟風險后予以收件; (四)對違法起訴、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等依法應不予登記立案的起訴(申請),不予收件; (五)起訴(申請)材料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應當告知其修改。當事人拒絕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起訴(申請)材料時可要求其提供與紙質材料一致的電子文檔。確實無法提供的,將其紙質材料當場掃描或拍照后通過跨域立案系統推送至受訴法院; (七)當場打印受訴法院通過跨域立案系統推送的收件清單、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一次性補正通知書、送達回證等訴訟文書交當事人簽收; (八)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申請)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收件清單、送達回證等一并轉送受訴法院。 第七條 受訴法院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接受收件法院通過跨域立案系統推送的起訴(申請)材料并進行立案審查; (二)當即決定立案或者通知補正的,出具加蓋法院電子印章的收件清單、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一次性補正通知書、送達回證等訴訟文書,通過跨域立案系統推送至收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 (三)當即不能決定是否立案的,出具加蓋法院電子印章的收件清單、送達回證等訴訟文書,并附受訴法院經辦人員聯系電話,通過跨域立案系統推送至收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 (四)對依法不予登記立案的,通過跨域立案系統委托收件法院轉告當事人不予收件; (五)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徑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 (六)收到收件法院轉送的紙質起訴(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清點核對,通過跨域立案系統簽收并反饋收件法院。 第八條 收件法院向受訴法院推送起訴(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電話聯系受訴法院辦理。受訴法院一般應在一小時內作出回復。 受訴法院未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回復的,收件法院除直接催促外,還可向受訴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反映,受訴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及時督促辦理。 第九條 有關登記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則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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