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訂婚同居后分手,能全額要回彩禮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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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訂婚并同居一段時間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該怎么還?近日,舟山市普陀區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金先生和江女士按照舟山當地習俗,辦理了訂婚儀式,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訂婚后雙方開始共同生活,但是二人經常吵架。金先生認為,兩人性格不合,故提出分手,要求全額返還彩禮100001元和價值22000元的金銀首飾。經催討,江女士僅退還80000元彩禮。
為此,金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彩禮及金銀首飾。
金先生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用的,既然兩人分手了,對方就應該退還。江女士則認為,雙方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期間男方也花費了彩禮;且是男方提出的分手,不應全部退還。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梢?,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彩禮的數額,也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共同生活期間合理生活支出以及給付彩禮的數額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
據此,經過調解,考慮到雙方確有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事實,最終女方返還男方10001元,剩余彩禮10000元與金銀首飾不再返還。 作者: 本報記者 唐佳璐 通訊員 王文琪 信息來源: 浙江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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