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法院:司法確認申請藏貓膩,罰款6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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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申請司法確認,可以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這成為許多矛盾糾紛快速化解的捷徑,但是有人卻想利用“司法確認”來獲取自己的不法利益。長興縣法院近日在一起司法確認申請中發現了貓膩。
此前,劉某借給某公司30萬元,因該公司沒有還款,在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并一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法院受理申請后,該案承辦人程法官仔細審查了書面材料,又對雙方申請人制作了審查筆錄,初步認為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為防止類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她并沒有迅速作出司法確認,而是通過雙方當事人信息,全面搜索了關聯案件。
一番搜索后,還真發現了問題。程法官發現,此前,劉某也有一筆30萬元的借款,經另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申請了司法確認。
同一個人,同樣的一筆民間借貸金額,程法官馬上提高了警惕,加大對案件的審查。此時,劉某才承認其中的貓膩:原來,之前劉某出借給同村人錢某30萬元,錢某無力償還,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錢某歸還劉某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6萬元,合計36萬元,并司法確認。
到期后,錢某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查錢某名下并無財產可供執行。據悉,錢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該公司面臨破產,公司的財產將被司法拍賣。
如果能參與公司拍賣財產的分配就好了,劉某于是和錢某合謀,將個人之間的債務轉變成企業債務。為此,錢某以企業的名義出具一份借條,并加蓋了企業公章,然后向另外一家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再申請法院司法確認,以便參與企業財產分配。
“這種行為也是一種嚴重的虛假訴訟?!背谭ü俦硎?,相比于司法審判,人民調解更加側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大多根據申請人陳述開展調解,對虛假陳述不易甄別。而適用速裁程序的司法確認一般由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形式審查加有限的實質審查后作出,所以就有人妄圖把虛假訴訟的黑手伸向司法確認領域,想騙取法院的一紙裁定獲取強制效力。
長興縣法院經審查認為,劉某和錢某明知30萬元借款已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并司法確認后,仍以捏造的借條,再次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浪費司法資源,嚴重妨害法院正常訴訟活動,對兩人分別訓誡并分別罰款6萬元。 作者: 本報記者 余春紅 通訊員 俞沖 王赫黎 信息來源: 浙江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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