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襲警罪案件,被告人樊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21年10月,樊某某因母親贍養問題,酒后來到某村村委會參與調解。期間,樊某某用電動自行車沖撞會議室大門,推倒會議室凳子、桌子,并與人發生激烈爭吵。
民警接警后趕至現場,樊某某不僅不配合調查,還情緒激動地用腳踢民警腿部,用嘴撕咬輔警手部、膝蓋致其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襲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通訊員 單徐翔
信息來源: 浙江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