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法院:禁漁期捕魚,獲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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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蒼南縣法院開庭審理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對1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陳某等17人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分批多次在禁漁期使用工具捕撈水產品。
因該系列案涉案人數眾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庭審前經辦法官主動前往當地,對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和釋法說理,被告人共退出違法所得150萬余元,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50萬余元。
結合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及各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禁漁期是天然水域魚類產卵繁殖、延續生命的重要時期,也是恢復魚類物種多樣性、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時期,非法捕撈不僅會造成漁業資源的損失,更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作者: 通訊員 蒼法 信息來源: 浙江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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