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老大拒絕贍養父親,理由是30年前簽了《永立分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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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贍養義務已經完成,父親應該由弟弟贍養?!标惔笤诜ㄍド蠎B度明確,義正辭嚴。
陳大是陳大爺的大兒子,陳大爺還有一個小兒子。陳大爺今年85歲了,3年前開始一直臥病在床,平時全靠現任老伴照料?,F在的陳大爺身體每況愈下,胃炎、高血壓等疾病纏身,每月藥費要2000元,1000多元的養老金無法滿足日常開銷。
陳大爺多次跟兩個兒子提起贍養費,但兄弟倆對如何負擔爭執不下。
實在忍不下去了,陳大爺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們每人每月各負擔生活費、護理費2500元。
開庭時,大兒子來了,二兒子沒現身。但大兒子并不是來主動承擔責任的,而是拒絕了老父親的訴求。
原來30多年前,陳大爺和當時還在世的妻子,與兩個兒子簽訂過一份《永立分書》,約定陳大、陳二分別負責贍養母親父親,直至父母去世。協議簽訂后,陳大的確贍養母親至過世。
法院判了,陳大并不能因此免除贍養父親的義務,原因是父母與子女簽訂的內部贍養協議是贍養人內部對贍養之債的約定,并不能約束被贍養人。
但基于陳大之前已經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判決陳大今后承擔每月40%的生活費,即800元;陳二則承擔60%,1200元。
(當事人均為化名)
信息來源: 浙江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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